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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报告
时间:2020-12-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县历史悠久,留有多处文物古迹,其中古树名木就是我们宝贵的精神和物质财富,古树名木是有百年以上树龄或稀有、珍贵的树木,既有生物学价值,又有历史价值或有纪念意义。为更好的保护我县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绿色家园,2020年6月初,县检察院开展了“保古树、守绿色”专项行动,并指定检察官办案组对我县的古树名木进行摸排,与县林业和草原局进行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并就我县古树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县林业和草原局达成了共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古树名木保护基本情况

(一) 周密谋划,精准部署

古树名木是珍贵的历史遗产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为保护好我县现存的古树,守护好家门口的“一片绿”, 2020年6月1日起,县检察院开始为期3个月的“守古树、保绿色”专项行动,行动分为摸底调查、集中办案、总结汇报三个阶段。根据行动要求,通过召开公益诉讼诉前磋商会议形式,通报我县古树名木保护整体情况,分析问题,总结经验,促进我县古树保护的体制机制建设,形成我县古树保护的良好局面。

(二)系统核实,摸清底数

2020年5月末至6月初,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干警先后到宝石镇、六户镇、九龙乡、水泉镇等多个乡镇进行摸排走访,并向有关部门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发现:我县现存78株古树,并无名木,其中:榆树41株(宝石镇31株,九龙乡1株,水泉镇1株,六户镇8株);柳树32株(宝石镇21株,水泉镇3株,杜尔基镇1株,学田乡1株,永安镇4株,六户镇2株);五角枫2株(学田乡1株,六户镇1株);杨树2株(六户镇);糖槭1株(学田乡)。       

我县的古树主要分布在宝石镇,宝石镇拥有我县66%的古树,剩余古树在其他乡镇零散分布,且我县的古树以榆树、柳树为主,占比达到93%,剩余为五角枫、杨树、糖槭稀有林木。

(三)诉前磋商,守护成长

为更加及时、高效的办理我县古树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最快的为我县古树提供有效保护,县检察院经研究决定采取更加便捷的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的形式办理我县的古树保护案件。2020年6月17日,县检察院与县林业和草原局就我县古树保护问题进行了专门磋商,经充分沟通,县检察院与县林业和草原局就古树保护问题达成共识。从案件的调查核实再到诉前磋商,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仅用时半个月,诉前磋商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起到了良好的带头示范作用,这也是全盟首例以磋商形式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县检察院将认真总结磋商案件经验,争取让其在我县公益诉讼工作的中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

二、我县古树名木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盟、我县在古树保护领域并没有专门的具体的规章制度,但《内蒙古自治区稀有林木保护条例》对古树保护问题做了相应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稀有林木保护条例》规定,经调查核实发现我县在古树保护和管理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设标志,未立设施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稀有林木保护条例》第九规定:对古树和散生的珍稀林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建设和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号登记,设立保护设施和标志。而我县保护范围内的78株古树除位于水泉镇合发村的3株柳树和宝石镇政府院内1株榆树设有围栏保护外,其余74株古树均未设立保护设施和标志,导致附近村民不识古树,不明情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也很难及时对古树进行抢救和保护。

(二)环境被损,古树遭害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稀有林木保护条例》第十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及其生长环境的保护,落实保护单位和管护措施。经调查发现,我县古树保护范围内存在堆放垃圾、倾倒污水污物、悬挂物品、进行耕种,古树根部和枝干遭到破坏,未明确看护人等现象。如:位于宝石镇宝力村步家街屯北2株古树下堆放石头废料和垃圾,位于宝石镇政府院内古树悬挂警钟,位于水泉镇大泡子屯路北(突洮公路北)1株榆树悬挂自制秋千,位于六户镇合心村民权屯西2株古树和民权屯西北公路东1株古树保护范围内进行耕种,古树的生长环境遭到破坏,不利于古树的正常生长。

(三)管护不力,责任不明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稀有林木保护条例》第十条、十一条之规定,对古树的保护应当落实保护单位古树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养护管理,保障古树正常生长。我县的78株古树均未明确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无人进行日常的管护,导致古树生长情况不明,破坏情况不清,对已遭到破坏的古树也无人进行抢救、复壮,古树保护的整体情况不容乐观。

三、关于我县古树名木保护的建议

古树名木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文化的象征,是绿色文物,活的化石,是自然界和先人留给我们的无价珍宝,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对于弘扬民族精神,普及林业科学知识,增强人们绿化意识和环保意识,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78株古树是我县宝贵的精神和物质财富,为更好地守护公共利益,守护好我们共同的绿色家园,现就我县古树保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管护,及时复壮

制定管护措施,对长势衰弱、濒危古树进行抢救、复壮。对已认定的古树名木要设立保护标志必要的保护设施,对易被雷击的高大、孤立古树,要及时采取防雷保护措施;对濒危古树,要及时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抢救;对长势衰弱的古树,要通过地上环境综合治理,地下土壤改良、有害生物防治、树洞防腐修补、树体支撑加固等措施加以管护。

(二)主动汇报,争取支持

积极争取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支持,落实管护资金。古树的管理,需要大量的人员和资金的支持,故应及时将我县古树的相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专题报告,争取人员、资金的支持,确保保护措施落地落实。

(三)打击犯罪,严加保护

加大惩处力度,避免人为破坏。对破坏古树的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构成行政违法的,及时进行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形成严厉打击破坏古树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建章立制,形成保护合力。形成长效化的宣传机制,对古树沿线居民,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发动群众参与保护,做到专业维护和群众保护相结合,杜绝人为损坏现象发生;建立激励机制,对生活在古树周围的农户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提高其保护古树的积极性;建立联动保护机制,由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与古树沿线乡镇建立联动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细化责任落实,整合管护力量,形成保护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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