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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案件风险防控专题调研
时间:2020-12-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以来总体情况

1.工作主要进展、做法和成效

自认罪认罚工作开展至今,认罪认罚适用案件共274件360人,起诉355人,不起诉3人,认罪认罚适用率为44.06%;共提出量刑建议344人,其中提出幅度型量刑98人,占提出量刑总数的28.49%,提出确定型量刑246人,占提出量刑总数的71.51%;法院共开庭审理218件,其中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为90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为118件,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的为10件;已有判决132件102人,上诉6人,抗诉4件;法院采纳量刑建议102人。

为贯彻落实好修改后的刑诉法,2019年我院全面稳妥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准确把握认罪认罚适用条件,权利告知、签署具结书、程序选择、量刑上做到了充分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提高确定型量刑建议适用率,逐步做到了精准量刑,保证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和办案质效,确保了认罪认罚工作落地生根,落地见效。2020年,在认罪认罚工作开展上积极探索有效的工作方法,创新构建量刑说理机制,主动、精准、规范落实量刑说理工作,力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量刑检察建议做到精准,落到实处。充分利用智慧检务、邀请法官授课和检察官自学等多种措施,强化检察官量刑主动性提升检察官量刑建议能力以量刑建议释法说理为抓手更好的推进认罪认罚工作落实。发挥主导作用,打造认罪认罚精品案件。如我院2019年办理的一起谢某某故意伤害案件,该起案件被采用在2020年第三批自治区检察院发布认罪认罚典型案例上。

2.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在每周一的案例学习例会上学习传达了《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指引》、《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就所办理的案件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和严格执行 “三个规定”的具体要求,强化了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即强化了对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又保障了检察官依法规范行使职权,做到了不瞒报、不谎报。

二、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重要风险点情况

对办理的案件,不区分罪名、不区分诉讼阶段,只要符合认罪认罚适用条件的都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对于新类型、不常见、量刑情节复杂的案件和嫌疑人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如实供述,不承认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建议变更量刑建议是因为被告人在案件提起公诉后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达成协议获得谅解、未按照量刑建议缴纳违法所得或者罚金。判决未采纳量刑建议是因为被告人在庭审环节否认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后反悔。谢某某案不存在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存在明显不当且未经我院调整,法院直接改判加重被告人量刑,我院进行了抗诉并抗诉成功;不存在量刑建议与同类案件明显失衡的情况;将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作为有无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犯罪情节较轻、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嫌疑人积极赔偿、退赃退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的,在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中不批准逮捕,对于嫌疑人犯交通肇事罪或者轻伤害的捕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获得谅解的,在提起公诉时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不起诉3件3人,均系被告人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均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做出的处理决定。不存在检委会、检察长(副检察长)改变检察官决定的情况;不存在人民法院裁判宣告无罪或者撤回起诉的情况;不存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未参与、检察官与律师、辩护人、被害人机器诉讼代理人等未按规定在工作时间、办公场所会见的情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被告人一审上诉6人,其原因系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过重,对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予以反悔;无被害人一方不同意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提出申诉的情况。

三、检察机关与当地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同情况

就保证在与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保证无委托辨认人的有值班律师在场制度的落实,由认罪认罚工作开展初期时的县司法局指派2名值班律师轮流值班到今年的结合本地律所状况及实际工作情况,由县司法局统一安排律所律师轮值,值班律师到岗率达到了100%,确保了值班律师制度的落实,保障了值班律师享有的阅卷权、见证权和对量刑建议及程序适用的异议权等相关权利,保障了未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有获得法律帮助、法律咨询等司法权利。

邀请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就如何量刑及量刑过程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专题授课,以此为机让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了解量刑的基本原则和步骤,及量刑规则方法。

四、开展同步监督防控廉政风险情况

自认罪认罚工作开展以来,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负责人听取部内员额检察官报告办案情况,根据员额检察官的申请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共同商讨案件涉及的定罪、案件处理、证据的补充完善及认罪认罚方面的问题,指导部门员额检察官把握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法律政策、精准量刑等、对于处理意见与检察官联席会议多数检察官意见存在分歧的,及时汇报给分管检察长,对于案件的处理与移送机关或者法院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定期听取认罪认罚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汇报,对检察官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权清单,在职权范围内对检察官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作出决定;案件管理部门对超期办理的案件、未告知的通过流程管理的方式适时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并要求进行整改,承办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了整改说明并反馈给了案件管理部门;落实“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对于领导干部插手过问的都记录在案,并记录在案并予以上报;未发现人民监督员、律师、当事人、被害人以及网络等反映、投诉、举报问题及线索情况;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未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失责等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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