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等十三个省、市、自治区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益诉讼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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