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导致此类行政违法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