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第1号总河湖长令,落实兴安盟检察分院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长湖长+检察长”联动协助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9月15日,突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高峰与突泉县水利局局长张泉一行深入辖区河道流域开展巡河工作。
巡河过程中,实地查看了河水水位水质、河道环境卫生、河岸生态环境等情况,并对河段内是否存在倾倒固体垃圾、非法排放废水、违规引用河水等问题进行重点巡查。
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第1号总河湖长令实施以来,突泉县检察院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主动落实好“检察长”第一责任,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积极与水利部门沟通协作,坚持“依法治理、协同联动、合作共赢”的工作原则,努力为河流生态环境保驾护航。
下一步,突泉县检察院将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继续与水利部门加强协作,常态化开展河湖保护工作,实现检察公益诉讼与河湖保护治理深度融合,形成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合力,共同守护突泉县河畅水清。